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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2民初46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2民初46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删除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不良信用记录,并登报赔礼道歉,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删除***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不良信用记录,并赔礼道歉,二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