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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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众惠洗煤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巨隆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石嘴山市巨隆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实收),由原告石嘴山市巨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