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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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兴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延吉市食品水产有限公司 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厦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兴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捷房地产公司”)、延吉市食品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吉24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兴厦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划拨保全的兴捷房地产公司、水产公司银行账户上的人民币300万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2020)吉24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第四条第1项,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吉24执2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兴捷房地产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延吉市支行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分别作出(2020)吉24执23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0)吉24执23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2020)吉24执23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2020)吉24执233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分别解除了被执行人兴捷房地产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延吉市支行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兴捷房地产公司名下在工行吉林省延吉宏银支行xxxxxxxxxxxxxx账户、水产公司名下在工行吉林省延吉宏银支行xxxxxxxxxxxx账户、水产公司名下在兴业银行延边分行营业部xxxxxxxxxxx账户各人民币500万元的冻结,并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延吉市食品水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延吉市人民路710号(产籍号为04-02-0062,土地使用证号:延吉国土用字【2017】第**,房屋预售许可证号:延房许字第**)的自然城房号**(建筑面积:71.56平方米)、5003号(建筑面积:71.56平方米)、5004号(建筑面积:71.56平方米)、5005号(建筑面积:71.56平方米)、5006号(建筑面积:71.56平方米)、5007号(建筑面积:71.56平方米)、5008号(建筑面积:71.56平方米)、16017号(建筑面积:56.08平方米)、16014号(建筑面积:112.84平方米)、5001号(建筑面积:68.34平方米)、4001号(建筑面积:73.49平方米)、4002号(建筑面积:76.66平方米)、4003号(建筑面积:76.66平方米)、4015号(建筑面积:60.26平方米)、4018号(建筑面积:114.85平方米)、4019号(建筑面积:106.62平方米)、4020号(建筑面积:265.57平方米)、4021号(建筑面积:54.36平方米)、4022号(建筑面积:53.61平方米)、4023号(建筑面积:81.15平方米)、4024号(建筑面积:43.58平方米)、4025号(建筑面积:57.88平方米)号、4026号(建筑面积:79.33平方米)、4027号(建筑面积:50.22平方米)的查封。关于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同意在划拨的执行款中予以扣除,故扣除执行费32400元后,将剩余执行款2967600元已拨付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上。2020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书表示:“除民事调解书第四条第4项及第五条的付款义务外其他履行完毕,如兴捷房地产公司、水产公司不履行调解书第四条第4项及第五条付款义务,兴厦公司再行申请强制执行”。至此,本院(2020)吉24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除第四条第4项及第五条外其他全部执行完毕,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本次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吉24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除第四条第4项及第五条外其他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