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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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海兰江支行 延边虹亚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宋奎旼、秦勤与被执行人延边虹亚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延边虹亚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勤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延边虹亚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延边虹亚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海兰江支行账户内存款60535元。2020年11月30日,本院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执行款人民币6053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秦勤(违约金给付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至此,申请执行人宋奎旼、秦勤基于生效法律文书所提出的执行内容已经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延边仲裁委员会(2020)延仲字第105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