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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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定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赔偿误工费11950元、护理费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800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213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65元,由原告***负担211元(已缴),由被告***负担106.65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