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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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株洲南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甘肃尚德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甘肃尚德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株洲南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67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株洲南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15元,由甘肃尚德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