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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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泰嘉盛实业有限公司 诚成智慧城市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中诚国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诚国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的标准,自2019年6月29日起支付至2019年12月27日),以及违约金(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1月4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恒泰嘉盛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中诚国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的标准,自2019年6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27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深圳市恒泰嘉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中诚国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诚国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恒泰嘉盛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诚国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恒泰嘉盛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9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诚国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恒泰嘉盛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