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借款本金101789.45元,并自2017年8月2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975%承担利息; 三、原告对二被告名下位于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吉安小区9号楼418室《房屋所有权证:东房权证大东区字第××号》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90元,由二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