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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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天豪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东港同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丹东市金鼎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辽宁天豪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辽宁天豪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港同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按年利率9.75%的标准支付利息。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625%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三、被告丹东市金鼎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290元由被告辽宁天豪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辽宁天豪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一并给付原告。被告丹东市金鼎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