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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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联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中海先锋化工(泰兴)有限公司 上海宏孚润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宏孚润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上海宏孚润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的利息1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上海宏孚润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前述100万元借款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8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20,48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上诉状请求金额预缴上诉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