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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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新境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与***、凯里市新境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6年凯中银个字01007)。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借款本金889196.8元、利息(含罚息)8793.18元[利、罚息暂计至2019年8月12日,2019年8月13日后利息、罚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6年凯中银个字01007)的约定计付至本金及利息清偿之日止]以及律师费89799元。 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对***用于抵押贷款的房屋(凯里市凯雷公路南侧逸景高山14栋4单元1层4-3-2(3跃4跃5)号房屋)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4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