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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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34号 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 负责人:艾军,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国辉,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奋健,董事长。 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成万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韩婷婷 书记员王晓敏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