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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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西安中交金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亿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交陕西西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陕01民终6547号民事判决; 二、变更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2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为: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向***支付工程款1199343.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6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134元,由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担19134元,***承担20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9134元,由西安市长安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担19134元,***承担2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