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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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浩越塑料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高邮市联友食品有限公司 高邮市联民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高邮市联友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浩越公司货款5.985966万元、模具改造款5万元及违约金7万元,合计17.98596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540元,由扬州市浩越塑料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承担540元,由高邮市联友食品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联友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240元由高邮市联友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