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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1738.1元,以及依据相关协议的约定计收至2020年3月27日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利费总和从逾期之日2019年11月3日起至截止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乘以年利率24%为限),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14
发布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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