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9月10日止的利息11821.03元;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计算)。 二、如被告***未按期足额清偿上述债务,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海门市海门街道万和家园34幢603室、34幢车库09室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9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9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897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91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