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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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门市大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374667.1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本金374667.19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海门市大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0元,减半收取计3460元,申请保全费2520元,合计598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且应退还的5980元,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920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