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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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吴忠市金祥商贸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吴忠分中心 宁夏丰汇源工贸有限公司 宁夏福祥瑞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吴忠分中心与被告宁夏福祥瑞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宁夏福祥瑞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吴忠分中心借款本金43万元及利息12011.89元(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9.0625‰计算自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4月23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13.59375‰计算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 三、被告***、***、宁夏丰汇源工贸有限公司、***、***、吴忠市金祥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吴忠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30元,由被告宁夏福祥瑞工贸有限公司、***、***、宁夏丰汇源工贸有限公司、***、***、吴忠市金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