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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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电蓝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国电蓝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金宇宙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国电蓝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金宇宙工贸有限公司货款67100元; 二、被告青岛国电蓝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金宇宙工贸有限公司利息(以67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总额以6046元为限); 上述判决一、二项,被告青岛国电蓝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青岛金宇宙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3元,原告青岛金宇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344元,被告青岛国电蓝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金宇宙工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