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120992.0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支付被告***、***垫付的费用10296元。 上列第一、二项限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清结。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