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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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能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 贵州顶效开发区华宏水处理有限公司 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龙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黔西南州能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贵州顶效开发区华宏水处理有限公司投资款300000元,支付合作收益款200000元,共计500000元,并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8年6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黔西南州能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贵州顶效开发区华宏水处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7年6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对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黔西南州能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贵州顶效开发区华宏水处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347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2876元,公告费600元),由黔西南州能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贵州顶效开发区华宏水处理有限公司同意由黔西南州能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