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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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 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双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程款三百二十三万七千八百七十五元六角八分; 二、被告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分为两部分,以二百七十七万五千一百八十一元八角三分为基数,自2012年1月1日起算,以四十六万二千六百九十三元八角五分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算,两部分自各自起算时点至2019年8月19日,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工程款支付之日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58元,由原告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4617元(已交纳),被告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1841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至本院);鉴定费(含鉴定人出庭费)219543元,由被告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预付,被告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及其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