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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越西县自来水公司
成都川环宇建材有限公司
资阳市中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越西县自来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拨付原告成都川环宇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1249203.84元;

二、被告资阳市中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成都川环宇建材有限公司垫付工程款121412.76元;

三、原告成都川环宇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1249203.84元中扣付被告资阳市中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欠涉案民工工资、机械材料款等款项部分,由原告成都川环宇建材有限公司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或法律文书与被告中樑建司结算或直接申请执行;

四、驳回原告成都川环宇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5元,由原告成都川环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838元,被告越西县自来水公司负担4034元,被告资阳市中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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