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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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鼎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仁兴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成都仁兴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8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货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仁兴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成都仁兴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在向原告成都仁兴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7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