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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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浩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厚街金润百货商店(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第7859363号“?”、第81548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金装华夏鼎高级干红葡萄酒1998; 二、限被告东莞市厚街金润百货商店(经营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7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6元,由被告东莞市厚街金润百货商店(经营者:***)负担1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