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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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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市振兴路营销服务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市振兴路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559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499.5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02.68元(原告***预交25元),由原告***负担1094.6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市振兴路营销服务部负担182.66元、被告***负担325.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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