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盛龙万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盛龙万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商铺租赁服务费、物业管理费合计518270.9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盛龙万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利息(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上述均以518270.96元为基数); 三、驳回原告西安盛龙万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2元(原告西安盛龙万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现由被告***承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西安盛龙万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