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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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纳宝亿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桂林市盈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威曼哈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桂林市纳宝亿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华威曼哈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桂林市纳宝亿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华威曼哈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5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华威曼哈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深圳市华威曼哈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负担3800元,被告桂林市纳宝亿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并给付原告深圳市华威曼哈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00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根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收款账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南宁市万象支行;收款账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9-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