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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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黔江区沣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沣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2月25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86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