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02民初4523号 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住***。 负责人:杨似琦,行长。 委托代理人:***,男,住***。系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郑立群 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郭纯 |
| 裁判日期 | 2019-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