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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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 宁波市外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宁波市立德现代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宁波市立德现代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市外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67068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4月1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 二、如被告宁波市立德现代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宁波市外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抵押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769号的房产(他项权证号为甬房他证海曙字第××)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抵押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宁波市立德现代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及(2019)浙0212民初第1093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第一项付款义务合计在3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宁波市立德现代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4408元,由被告宁波市立德现代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