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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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田治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扬州田治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33300元; 二、驳回原告扬州田治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7元,由原告扬州田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