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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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吉盛通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辽0103执恢76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吉盛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商彦平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03民初117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沈阳吉盛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