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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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天津市江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哈尔滨子承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江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用210479元; 二、被告天津市江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用210479元的利息(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务费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务费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项中负有履行义务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7.5元,保全费1720元由被告天津市江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对诉讼费、保全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