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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春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德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万元; 二、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所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对原告南京德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900元,由被告江苏春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江苏春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