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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大连欣昌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106万元,及截至2020年3月23日的利息10613.25元、罚息(含复利)629453.60元,合计1700066.8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106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0613.2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再上浮50%;自2020年3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大连欣昌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在最高额债权本金106万元项下产生的债权范围内连带清偿,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沙河口区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最高额债权本金106万元项下产生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被告大连欣昌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25
发布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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