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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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烟台万科企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缴纳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含电梯费)22731.6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为210元,由原告负担27元,被告负担1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