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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城市中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
葫芦岛恒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龙港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3民初633号民事判决。

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给付兴城市中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74051.87元,并从2019年1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鉴定费10000元,合计20100元。均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24
发布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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