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鸿鑫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兴龙科技有限公司 鸿鑫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兴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3739.82元及利息6440.51元,合计110180.33元,并以未付货款103739.8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湖南兴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18元,由原告湖南兴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2元,被告***负担11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