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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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金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肃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金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9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履行请之日止),五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4元由五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20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