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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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鑫承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211执125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鑫承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200MA4589TR28。 住所地开封市郑开大道与三大街大宏城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任洪亮。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鑫承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9)豫0211民初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鑫承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车辆置换金19.2万元,案件受理费22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任新建、李俊灵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8月2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我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院做出的(2019)豫0211民初9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鑫承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2019)豫0211民初95号民事调解书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