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武宣宏林林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武宣宏林林业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人工费、材料费等款项合计387,28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9元,依法减半收取计3,554.50元,由被告广西武宣宏林林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