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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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麻城市长江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友好世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及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赔偿***、***、***亲属朱贵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558874.59元(已垫付10000元在执行时予以抵扣)。 二、麻城市长江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垫付款103765.92元,由***、***、***在上述应得赔偿款中返还给麻城市长江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8元,由麻城市长江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