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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川第二分公司为本院(2019)鄂0113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 二、本院(2019)鄂0113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被执行人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被执行人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被执行人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被执行人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被执行人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川第二分公司负有清偿责任(对追加的被执行人财产可以同时直接执行,但其中对一个被执行人或一个以上的被执行人可以直接执行完毕的,余下被执行人则不再执行)。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19-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