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客运一分公司 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客运二分公司 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客运一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支付补偿款130000元; 二、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客运二分公司对前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尚欠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客运二分公司的款项98760.67元,并支付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违约金20986.64元。***、***还应以欠款98760.6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继续支付从2020年1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五、驳回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客运二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若当事人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545元,由***、***负担4112元,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客运一分公司、二分公司负担243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059元,由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客运二分公司负担394元,由***、***负担26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