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安畅交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884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84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8元,减半收取计2034元,由被告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