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东中天电器有限公司 中山市华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中天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华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2571元及利息(以322571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4元,减半收取32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中天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华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2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