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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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0967.15元、及截止2017年11月18日的利息、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13625.73元,共计34592.88,及自2017年11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费用(按信用卡章程及双方合约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66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随欠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5-17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