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新尔迪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新尔迪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博爱县柏山镇柏山村村民委员会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博爱县柏山镇柏山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08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新尔迪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