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华中医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省华中医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款1046683元及利息(利息以1536874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2月5日;利息以1486874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3月7日;利息以1056683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8年2月13日;利息以1046683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454.06元减半收取12272.03元,由被告河南省华中医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